编辑: 于世美 | 2014-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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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代码:430550 证券简称:沃克斯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11 月7日
(二)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三)法院的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顾向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登平、张宗波;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 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无锡宝露重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华志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浙东;
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11 月2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约定原 告为被告加工生产分层燃烧自身蓄热式加热炉, 合同金额为
80 万元, 公告编号:20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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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生效要件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 原告按照上述所签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截止
2017 年11 月2日,被告 始终拖欠
30 万元货款未支付,期间经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前 述拖欠货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3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6 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7 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 年12 月7日, 被告 (反诉的原告) 针对上述案件对原告 (反 诉的被告)提起了反诉,具体内容如下(注:下述的原告是指反诉的 原告;
下述的被告是指反诉的被告) : 1.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11 月2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约定原 告购买被告一台分层自身蓄热式加热炉,价款
80 万元,同时合同中 还约定了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 被告虽进场进行了施工,但由于被告制造粗糙、设计缺陷,迟至今日 该设备仍不能正常生产使用,搁置近三年余,在此期间,原告次函反 映要求被告前来调试、修复、更换零配件,被告虽也几次派人到场, 但仅是应付推诿,没有对该设备进行实质性的修复更换,导致不能验 收交付,造成原告投资损失. 公告编号:20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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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上述合同约定,将设备验收并交付原告使 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定被告承担违约金
507000 元 (自
2015 年4月1日起到
2017 年11 月30 日止, 计975 天, 以80 万元为基数, 按每逾期一日以 0.65% 计算. ) ;
2.判定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暂无判决或裁决结果.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