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4-01-19 |
3 亿元,在项目开工后垫付工程款人民币 0.7 亿元,华大公司按照 约定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对其进行补偿(项 目管理费) ;
华大公司将其名下的荣建大厦部分资产向贵阳院承 包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于
2017 年7月4日签订《三方协议补充协议 1》 ,对贵阳院承包公司前期已 施工完成的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价为人民币 49,504,970 元. 为保障资金安全,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贵阳院承包公司已经与 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并与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信用担保合同》作为担 保,约定由城投公司对在总承包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姜荣华、姜建华将其在华大公司 100%的股权质押给贵阳院 承包公司.2018 年,因华大公司不能向贵阳院承包公司偿还前 期垫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双方就此签订了 《总承包合同变更协议》 对相关费用支付事宜进行了补充或变更约定. 由于华大公司在上述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 未按约定 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 也未将有关资产为贵阳院承包公司 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 未将全部项目销售款项及融资款项转入 共管账户,贵阳院承包公司于
2018 年12 月11 日向位于贵州省 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 年12 月24 日,贵阳仲 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申请.目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华 大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房屋作出了诉前 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裁定.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4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向贵阳仲裁 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 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归还项目前期垫付费用本金人 民币 1.5 亿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7,730 万元、 违约金人民币 3,911.85 万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7,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18,824,516.36 元、违约金人民 币15,426,578 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用人民币 6,956 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1,252.08 万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0 万元、 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34 万元;
(五) 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 "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 一期工程折价或变现后在人民币 49,504,97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六)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荣建大厦第一顺 位抵押登记违约金人民币
94 万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 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5070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 厦资产和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 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 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 本案仲裁费、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5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2 月24 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