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01-21

若同时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轻度)保险金」与「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险金」之申领条件者,仅按前项约定给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险金」.本公司按前二项之约定给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险金」后,本契约效力终止.被保险人罹患两项以上癌症(重度)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险金」.第十六条【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自第三保单年度起,经医院或医师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约约定给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险金」外,另按诊断确定当时依下列约定方式给付「初次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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