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1-21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附加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 配.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 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 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 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 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附加险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 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4.3 保单红利派发 日期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 致.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 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贷款需与主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一并 办理.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 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 险合同及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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