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1-21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 限. 前款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请求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请求,还须提供授 权委托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四)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 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 充分配合.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 若被保险人 年龄发生错误,按照下列约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 条款第二条的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 交保险费的,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 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 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 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 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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