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4-01-21 |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治疗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以及计划生育;
(三)免疫系统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
(四)国家法定传染病以及地方病.
(五)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前已经诊断出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
(九)异位妊娠和习惯性流产;
(十)投保时或在首次投保九十天内已经患有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 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等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未遵医嘱按期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不配合医院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 果;
(十二)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或未正式登记结婚;
(十三)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分娩或医疗;
(十四)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