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1-21 |
2 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 *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 费之和的 110%;
(2)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 费之和的 128%(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时适用)或150%(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时适用) ;
(2)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7 年10 月1日,则以后每年
10 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2000 年11 月1日,那么2080 年11 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而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81 年10 月1日(因2080 年10 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 未满
80 周岁) .
2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 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 所交保险费 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 单年度
3 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若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前,平安附加福寿安康提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已经给付,则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至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减少至零,我们需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 金及身故保险金金额也为零.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 的保单周年日或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一种.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 机动车
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1 责任免除 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保险事故通知 、 5.1 犹豫期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