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1-22 |
12、资产减值损失较同期减少61.92%,保理款的收回,导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减少;
13、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较同期增长了63.17%、63.62%、60.29%,主营业务增长,毛利有所提高,资产减值损失 减少,导致营业利润增长;
14、所得税较同期增长了73.57%,利润的增长导致所得税的增长;
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338.24%,公司本年度加强了收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增加;
1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负增长1527.72%,公司偿还了向母公司的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2014 年06 月06 日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北京弘高慧 目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弘 高中太投资 有限公司 利润承诺 北京弘高慧 目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弘高慧 目 ) 、北京弘
2014 年12 月3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严格履行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7 高中太投资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弘高 中太 ) 共同承 诺北京弘高 建筑装饰工 程设计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 弘高设 计 )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实现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 于21,900 万元、29,800 万元、39,200 万元.弘高设计 于承诺期内 实际实现的 净利润按照 如下原则计 算: (1)弘高 设计的财务 报表编制应 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与甲 方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 保持一致;
(2)除非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 规定或监管 部门要求,否则,承诺期内 不得改变弘 高设计的会 计政策、会计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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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估计;
(3)净 利润以合并 报表中扣除 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净 利润为准.
1、 如弘高设计 在承诺期内 未能实现承 诺净利润,则 弘高慧目、弘 高中太应在 承诺期内各 年度《专项审 核报告》在指 定媒体披露 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以其 自本次交易 中取得的股 份向甲方支 付补偿.
2、 当期应补偿 金额中弘高 慧目、弘高中 太内部按照 股权交割日 前各自持有 的弘高设计 出资额占其 合计持有弘 高设计出资 额的持股比 例分担本条 约定的补偿 金额,弘高慧 目、弘高中太 就其应承担 的补偿事宜 互负连带责 任;
当期应补 偿股份数量 的计算公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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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为:当期应补 偿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 金额/本次发 行的股份价 格.
3、江苏 东光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东光微电 ) 在承诺期内 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 本或分配股 票股利的,则 应补偿股份 数量相应调 整为:当期应 补偿股份数 量(调整后) =当期应补偿 股份数(调整 前)* (1+转 增或送股比 例) .
4、东光 微电在承诺 期内已分配 的现金股利 应作相应返 还,计算公式 为:返还金额 =截至补偿前 每股已获得 的现金股利* 当期应补偿 股份数量.各 方同意,东光 微电和弘高 设计应在承 诺期内各会 计年度结束 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