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1-30 |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本市推进国 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中央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推进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本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
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推进金融人才职业能力认证体系建设;
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平台、服务措 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4.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股票、债券、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市场等建设, 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为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促进 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牵头拟订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进金融创新成果在本市的实施和应用;
牵头拟订促进航运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 5.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拟订促进金融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 力度,开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
拟订有效利用担保机制加大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协调建立金融资源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机制,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合作;
支持地方社会管理工 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6.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会同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 的日常监督和风险处置;
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市有 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7.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 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8.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