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02-01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葡萄酒工业 指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采用全部或部分发酵法酿制生产酒精度≥7.0%vol 的发酵 酒的制造业.包括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陈酿、调配而成的白兰地生产企业.
1 3.2 黄酒工业 以大米、黍米和其它谷物为原料,采用发酵法生产黄酒及糟烧白酒的制造业.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葡萄酒、 黄酒生产 企业及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葡萄酒、黄酒 工业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葡萄酒、 黄酒工业生产 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SS)
70 14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60
5 氨氮
15 25
6 总氮
25 30
7 总磷 1.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葡萄酒 3.0 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 (m3 /t 产品) 黄酒 6.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2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1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SS)
50 14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20 60
5 氨氮
10 25
6 总氮
20 30
7 总磷 0.5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葡萄酒 2.5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 /t 产品) 黄酒 3.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