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4-02-01 |
2 重列共同控制合并於2015年3月26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Vela Holding B.V. ( 「Vela」 ) 向Beheermaatschappij.Burg. B.V. ( 「Beheermaatschappij」 ) 收购Burg Service B.V. ( 「Burg」 ) 的全部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1,737,000 元. 由於本公司、Vela 及Burg 於上述收购前后均由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 集」 ) 最终控制,该收购被视为「共 同控制合并」 .因此,本公司已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5号 「共 同控制合并之合并会计法」 ,使用合并会计法处理Burg之收购. 在采用合并会计法时,综合财务报表包括共同控制合并之合并实体之财务报表项目,犹如该等合并实体自其开始被控制方控制时已合并. 合并实体的资产净值以控制方厘定之现有账面值综合入账.概不确认就商誉或收购人於被收购方之可识别资产、负债及或然负债公允值净值之权益超逾共同控制合并时成本之差额(以 控制方仍然持有权益为限) . 综合损益表包括各合并实体自最早呈列日期或自合并实体首次受共同控制日期(不 论共同控制合并之日期,均以较短期间者为准) 之业绩. 综合财务报表内之比较数字已经呈列,犹如实体於上一个结算日已合并(除 非彼等於较后日期首次受共同控制) . C
8 C 就共同控制合并产生之交易成本(包 括专业费用、注册费用、向股东发布资料之成本、合并之前为独立业务产生的成本或亏损) 以合并会计法列账,於产生年度确认为开支. 本集团先前呈列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之经营业绩及於2014 年12 月31 日之财务状况与综合财务报表所呈列重列金额的对账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Burg 对销本集团本集团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如 先前所呈列) (重列) 经营业绩收入11,197,670 73,844 (4,692) 11,266,822 8,241,333 经营溢利1,216,924 5,770 C 1,222,694 718,276 年度溢利1,035,063 4,308 C 1,039,371 536,213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年度溢利1,023,330 4,308 C 1,027,638 519,194 每股基本盈利(人 民币) 0.529 0.002 C 0.531 0.268 每股摊薄盈利(人 民币) 0.519 0.002 C 0.521 0.265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集团Burg 对销本集团本集团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如 先前所呈列) (重列) 财务状况流动资产7,601,410 23,180 C 7,624,590 8,816,906 总资产10,601,282 26,443 C 10,627,725 12,312,226 流动负债4,042,152 13,676 C 4,055,828 4,418,487 总负债4,485,139 13,956 C 4,499,095 5,846,754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权益6,070,339 12,487 C 6,082,826 6,312,003 C
9 C
3 会计政策变动及披露(i) 本集团采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并无於本集团及本公司的本会计期间首次生效而会对本集团及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新或经修订准则. (ii) 新香港《公 司条例》 (第622 章) 此外,新香港《公 司条例》 (第622 章) 第9部「账 目及审计」 之规定已於本财政年度内应用.因此,综合财务报表内若干资料的呈列及披露已作变动. (iii) 尚未采纳之新订准则及诠释若干新订准则及准则修订及诠释於2015 年1月1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惟尚未在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时应用.除下文所载者外,预期该等新订准则及准则修订及诠释不会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 融工具」阐述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分类、计量及确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完整版本於2014年7月颁布.该准则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中有关金融工具之分类及计量之指引.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但简化混合计量模式,并确立金融资产三个主要计量分类:按摊销成本、按公允值入账其他全面收入及按公允值入账损益计量.分类基准视乎实体之业务模式及金融资产之合约现金流量特徵而定.股本工具投资须按公允值入账损益计量,而初始不可撤销地选择在其他全面收入入账的公允值变动不会循环入账.目前有新的预期信贷亏损模式,取代在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中使用的已产生减值亏损模式.至於金融负债,就指定为按公允值入账损益计量之负债而言,除了在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本身信贷风险之变动外,分类及计量并无任何变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通过取代明确对冲成效测试,放宽对冲有效性之规定.其规定对冲项目与对冲工具之间须存在经济关系,以及「对 冲比例」 须与管理层就风险管理目的实际使用之对冲比例一致.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仍规定须编制同期资料,惟与现时根愀刍峒谱荚虻39 号所编制者不同.是项准则将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并可提早采纳.本集团尚未评估香港会计准则第9号之全面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 「客 户合约收益」 处理收益确认,并确立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报告有用资讯(有 关实体与客户订立之合约所产生之收益及现金流量之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因素之资讯) 之原则.当客户取得货品或服务之控制权,并因而有能力指示货品或服务之用途以及可从有关货品或服务获得利益时,即确认收益.是项准则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8 号 「收 益」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1 号 「建 筑合约」 及相关诠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将於2018 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并可提早应用.本集团现正评估香港会计准则第15 号之影响. 预期其他尚未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国 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将不会对本集团造成重大影响.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