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4-02-05 |
2018 ) 浙0225民催15号 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 兑汇票一张, 该汇票号码为
3010005124379871、 汇 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219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 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票据凭证: 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为
3010005124379871、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
2 万元 整、 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 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交通银 行宁波象山支行、 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 汇 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8日、 最后持票人为江西 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年11月20日起 至2019年1月19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04民催26号 申请人宁波睿克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银 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 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 告申请人: 宁波睿克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一份 (汇票号码: 10300051/24128715, 出票金额为100000元, 付款 行农行绍兴上虞支行, 出票人昶和纤维 (绍兴) 有 限公司, 收款人为吴江市众润纺织有限公司, 经 背书, 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 出票日期为 2018年5月4日) .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 之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
四、 在申报权利期 间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 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 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04民催25号 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一份 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 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龙德 建设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汇票 一份 (汇票号码: 00100041/25934715, 出票金额 为20000 元, 付款行上虞农商银行丰惠支行, 出 票人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浙江勋达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该票据最后持 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 年6月21 日) .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9年1月27日止.
四、 在申报权利期间内, 利 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 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 有关法律规定, 受杭州郭家厍股份经济合 作社的委托, 就郭家厍锦文雅苑公寓商铺 使用权转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合格 的单位前来投标.
一、 招标编号: HY201811060
二、 招标内容: 郭家厍锦文雅苑公寓商铺使用权转让 项目, 房屋地址位于花园岗街与通益路交 叉口附近, 本项目招标分为两个标项, 分别 为: 标项一: 通益路323号至通益路337号, 建筑面积合计为2091.44m2 标项二: 通益路339号至通益路351号, 建筑面积合计为2067.57m2 各投标单位可选择一个或两个标项进 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