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2-12 |
本通知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31 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环发〔2014〕 -2-
123 号)中编号为 QD00HB-CF-WS-01 至QD00HB-CF-WS-27 的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12 月28 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 QD00HB-CF-WS-40 项目名称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污水) . 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 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 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以拖延方式拒绝、 阻挠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且年度内初犯的. 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以拖延方式拒绝、 阻挠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且年度内再犯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以围堵、 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 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且年度内初犯的. 处以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 以围堵、 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 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且年度内再犯的. 处以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特别严重 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拒绝、 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的.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4-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 QD00HB-CF-WS-41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 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