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2-13 |
8 ― 附件
2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煤 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特殊和稀缺煤开发利用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 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 意见的相关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井(矿)田开采范围、各类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 域. 第四条 新建、 改扩建项目应满足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临时排矸场、露天开采项 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施工期、运行期、 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 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
9 ― 第六条 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 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
涉及其他敏感区域保护目标的, 应明确提出设置禁采区、限采区、限高开采、充填开采、条带开采 等措施. 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源 的地下水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长期 供水替代方案;
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应提出防渗等污 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 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 原则上不得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工业场地初期雨 水应收集处理.无法全部综合利用的废水,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 求后排放. 第八条 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明确煤矸石综合 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矸石堆放场(库)储存,储存 规模不超过
3 年储矸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矸石堆 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要求. 第九条 煤矿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应采取有 效抑尘措施.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的项目,应封 闭储煤,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采用依托热源、 ―
10 ― 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供热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 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采取高效烟气脱硫、 脱硝和除尘措施,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 关排放标准要求. 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 合利用方案;
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工作,鼓励风排瓦斯综 合利用.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 要求. 第十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 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 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制定了生态、地下水、地表水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 测计划,明确监测网点的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 要求,提出了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了有效的环 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煤炭采选项目,参照《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第一批)中石煤行业相关要 求,原煤、产品煤、矸石或其他残留物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 过1贝可/克(1Bq/g)的项目,应开展辐射环境污染评价.开采高 砷、高铝煤矿等项目,提出了产品煤去向及环境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