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2-13 |
3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 环保验收工作,确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五、 我局委托宿豫区环境监察大队及高新区环保分局对项目现场 环境行为进行日常监察、管理,希积极配合.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 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 审核.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