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02-20 |
3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 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 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 建 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 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 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 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 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 严禁施工 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 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4 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 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 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 应当制定并落实安 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 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 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 地质灾 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 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
初步 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 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
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 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 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