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2-22 |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 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7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 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 (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 文件之日终止) .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 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
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 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公司、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 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及东方花旗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1: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1 ) 甲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