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3-08 |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财政资金(5.4万)+自筹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5 元/张;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 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 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
投 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 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 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 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 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 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 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
4 小微企业 (残疾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和失 信企业报价加 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 财采〔2016〕35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 以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予以认定处理.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 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 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 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 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