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4-03-0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7]186 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高等学校的教学 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高校收费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教财〔2006〕2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 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费和住宿费管理

(一)我省境内所有高等学校不分办学形式和性质,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 学费、住宿费两项.

1、加强学费管理. (1)我省各类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保持不变. 普通高校 (含独立学院) 、 成人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保持不变 (见附表 1-3) . 高校网络学院的学费标准、自学考试自考班的学费标准,可按本校普通教 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 50%. 开放性学历教育的学费,属普通教育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 收费,属成人教育按本校成人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取消注册建档费、毕业 生审核费. 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实行学分学费和学年制学费双轨管理,继续执行粤 价〔2004〕317 号规定标准. (2)高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因留级、结业申请复 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费标准=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复读专业)所需学分*该 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学分总数规定为第二学位

60 个学分(医学

75 个学分)、第二专业

50 个学 分、辅修专业

30 个学分. (3)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原国家教委教外来〔1998〕7 号文 规定由高校提出具体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5) 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的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完善住宿费管理. 为加强学生用水用电管理,节约水电资源,高校学生住宿费管理可实行两 种管理方式(见附表 4): (1)现有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不变. (2)有条件的学校可选择住宿费不包含学生水电费的收费方式,但必须按 附表

4 的规定标准降低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标准降低后,学校按实向学生计收 水电费、热水费. 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决定,住宿费的核准办法按粤价 〔2004〕128 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 高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 学年收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因办学 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 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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