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3-12 |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 各级法 院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实现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 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
3 1.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 省会城市、 副省级城市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 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 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 产审判庭. 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 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 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审判任务.要根据破产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审 判力量等情况,合理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 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 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对于债权 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 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 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 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 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 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 和执业能力, 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 为改善企业经营、 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 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 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 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 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 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 5.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 各地法 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 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 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 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 优势互补、 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6.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 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 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 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 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 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 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 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 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 式依法选定. 8. 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 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 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 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 人 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 监督期内, 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