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3-16

(ii) 代表目标附属公司股东通过有关处置相关目标附属公司之资产 之决议案或授权;

(iii) 代表目标附属公司股东通过有关相关目标附属公司解散及清 盘、成立清盘委员会及行使委员会之权利及权力 (包括但不限 於处置相关目标附属公司之资产) 之决议案;

(iv) 决定转让或出售目标附属公司股东於相关目标附属公司所持有 之股权,并就此代表目标附属公司股东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及 履行所有必要程序;

(v) 代表目标附属公司股东签署所有须由目标附属公司股东签署之 文件,并向公司注册部门或机关存档;

及C3C(vi) 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以及相关目标附属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项下 之其他股东权利. 订立额外结构性合约之理由 额外结构性合约连同结构性合约乃旨在向本公司提供目标集团 (包括目标附属公司) 所经 营典当贷款业务之更多权利、控制权及享有其经济利益之权利.透过额外结构性合约及 结构性合约,目标集团业务之控制权与经济利益将透过中国附属公司流向本集团. 有关目标附属公司股东之资料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为目标集团之成员.目标附属公司股东为全资或非全资目标附属公司 之登记拥有人. 有关目标附属公司之资料 下文载列目标附属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及紧随收购事项、认购事项及配售事项完成后 (假设 概无尚未行使之雇员购股权已获行使) 之简明拥有权架构. 於本公布日期 10.46% 60.03% 4.65% 6.68% 8.90% 1.54% 1.54% 0.89% 1.03% 100%# 87.5% 70% 80% 80% 90% 70% 96.5% 70% 80% 100%# 100%# 87.25% 60% 70% 80% 中信 资产管理 西藏君合 北京 静之湖 上海呈高 西藏达孜 北京万豪 深圳前海 健隆 生物科技 青岛源泰 深圳中久 温州嘻纳 福建 信邦 大连 信邦 天津 信邦 山西 信邦 深圳 信邦 湖南 信邦 四川 信邦 辽宁 信邦 安徽 信邦 浙江 信邦 武汉 信邦 青岛 信邦 上海 信邦 广西 信邦 北京 信邦 重庆 信邦 目标公司 2.135% 2.135% # 百分比数字指目标公司对相关目标附属公司之实际控制权百分比. C

4 C 紧随收购事项、认购事项及配售事项完成后 100% 12.27% 19.86% 29.84% 34.59% 3.45% 认购方 本公司 境内 境外 现任董事 (除冯浚榜先生外) 公众股东 (包括配售事项之 承配人) 中信资产管理 卖方 (除中信资产管理外) 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及 分支公司 39.97% 60.03% (1)(3)(4) 中国附属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 目标公司 (亦为其中一名目标 附属公司股东) 管理谘询 服务(2) 少数卖方 目标附属公司 目标附属公司股东 (除目标公司外) (3)(4) 服务费(2) (3)(4) (3)(4) 100% 「 」指股权之法定及实益拥有权,而「」(1) 独家选择权协议 (2) 独家管理谘询服务协议 (3) 股权质押协议及额外股权质押协议 (4) 股东权利委托协议及授权书以及额外股东权利委托协议及授权书 则指合约关系. 附注: 由於四舍五入关系,数字相加后未必等於100%. 目标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典当贷款业务,其持有经营各自典当贷款业务之必要牌照 及许可证.目标附属公司之进一步资料载列如下: (1) 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 「北京信邦」 ) 北京信邦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直 接持有北京信邦99%股权,并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信邦寄卖行持有北京信邦1% 股权. C

5 C (2) 上海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 ( 「上海信邦」 ) 上海信邦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大连德朋 有方投资谘询有限公司及黄进财 (均为本公司独立第三方) 分别持有上海信邦余下 7.49%及5.01%股权. (3)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 「青岛信邦」 ) 青岛信邦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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