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3-18

3 次作出拆除 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都形同虚设. 目前, 曹园 的主人曹波及项目经理 已被刑事拘留.但有一个小插曲却令人 瞩目,3 月20 日上午,牡丹江市副市长 带队,森林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 合调查组赶到 曹园 现场调查,在门 外被堵半个多小时. 执法机关依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勘 验、勘查、查封、控制涉案人员是固定 证据,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但现 实中,执法活动往往不能顺利进行.关门、堵门抗法这种软抵抗现象时有发 生,最典型的如

2014 年上海 福喜事 件 中,监管部门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 阻拦,进不了大门. 执法具有强制性既是法律常识也是 社会常识.执法对象若认为执法程序有 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常渠 道投诉、举报、起诉,以关门来对抗执 法,是对法律和执行行为的公然蔑视. 消极对抗虽然不像围攻、殴打、谩骂那样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紧 迫、现实的威胁,却可以达到销毁证 据、转移涉案物品和人员,删除电子数 据的后果. 关门抗法 持续的时间越 长,对现场和证据的毁灭就越彻底,进 而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无功而返. 显然,如果对此类现象放任不管,将难 以提高执法水平和打击效果,并导致劣 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 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违法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理当科学研判、补足短 板,有效处置应对和惩戒 关门抗法 现象.如不妨将这种软暴力视为 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并可赋予现场执法人员裁量权, 授权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 强制进入现场的权力,进而让 关门 抗法 者得不偿失,打消耍赖念想. 关门抗法 应受惩 史洪举 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在于顶层立 法,让守信成为一种自觉. 全国人 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认为,有必要从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入 手,通过立法提高拒不履行判决的成 本,迫使大部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 判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今 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建 议趁势出台强制执行法.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 防线,解决执行难是破除实现公平正 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如果胜诉当事人 因执行难而无法兑现司法判决确认的 权益,那么就等于公平正义打了 白条 .也正因执行对实现公平正义的 极端重要性,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庄严承诺,力争 用两到三年 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三年来,全 国各级法院攻坚克难,共执结 1936.1 万件案件,到位执行款4.4 万亿元,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 基本解决执 行难 答卷,倍感欣慰. 不过,在欣慰之余,更应看到, 执行难的根本解决仍在路上, 老赖 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仍普遍 存在,以致执行难成为掣肘法院工作 顺利开展的瓶颈.因此,如何更有效 地破解执行难,显然已是一道必须给 出答案的考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建 议趁势出台强制执行法,以法律的兜 底推动执行难的根本解决,笔者认为,抓住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牛鼻 子 ,可谓正当其时. 从本质上讲,部分 老赖 规避 甚至抗拒执行,缘于诚信的缺失.而 诚信缺失的背后,则是整个社会信用 惩戒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社会氛围没有完全 形成.在此语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执行工作的 顺利开展,也就势在必行.毕竟,法 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对于执行难 的解决而言,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威 慑,才能激活解决执行难的 一池春 水 .否则,即使再怎么努力,都有 可能让执行难 涛声依旧 长期存在. 当前,部分 老赖 因法律的刚 性约束乏力而肆意规避、抗拒执行, 已对公平正义造成巨大戕害,影响了 我们的共同利益,用严密的法律预防 和惩治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无疑 是题中之义.虽然目前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但司法解 释效力层次不高、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已日益凸 显,需要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予以解决.同时,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执 行难创设的诸多创新手段和有益经验,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才 能让其更富有权威性,确保其在司法 实践中充分释放出解决执行难的利器 作用. 一言以蔽之,法律不仅是一种规 范,更是一种保障.在 基本解决执 行难 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 根本解决执行难斩关夺隘的关键节点,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既有利于以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被执行人保持高压威慑,倒逼其在法律的钢牙利齿面前主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又有利于以法律的名义固化执行实践中的经验和成果,确保这些经验和成 果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从而 最大限度地助力执行难的彻底解决. 因此,理当坚定不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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