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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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D20111028703820154BJ-2号致: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 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 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 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2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 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 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点问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详细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如有, 是否会造成停工停产等情形而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1)关于对公司近两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实地考察和对公司股东、高管进行的访谈,以及网络 检索,根据五莲县公安局、五莲工商局、山东省五莲县国家税务局、五莲县 地方税务局、五莲县环境保护局、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莲县国土资 源局、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莲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出 具的相关文件,公司近两年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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