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4-04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1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3,335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35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股东首航波纹管、首航伟业、三才聚、黄文佳、黄卿乐均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红杉聚业、信美投资、黄衍韩、洪辉煌、吴景河、黄瑞兵、李文茂、 吴家雷、孙平如、张列兵、宁昊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三才聚进一步承诺:在前述承诺的基础上,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文佳、高峰、黄文博、黄卿乐、黄 卿义、刘强、漆林、韩玉坡、白晓明分别通过首航波纹管、首航伟业、三才聚间接持有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公司股份;
同时,黄文佳、黄卿乐、吴景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士均进一步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 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根据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约定: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三)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五)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