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4-07 |
二、 一般要求
(一) 投标的费用 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2. 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标准费率的80%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于开标前15天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按 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不足15天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没有对澄清修改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的供 应商的投标. 2. 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 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 投标人.
(三) 知识产权 1. 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 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 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四) 纪律与保密事项
9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 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 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 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 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五) 关于关联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 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六)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