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4-07

1 个月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 天及以上,停发薪酬及一切待遇,并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 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常某2016年7月进入某家电制造公司工作,任备品备 件采购员.2018 年2月22 日 (农历初七) ,根据当地风 俗.公司将采购的七条锦鲤放入厂内广场上的观赏水池. 同日晚上,其中一条锦鲤被常某抓走后带出厂区.公司发 现后,认为他有盗窃公司财物行为,随即给予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 常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有 盗窃公司财产 或他人财物 行为的,为严重违纪,公司将直接予以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手册经由民主程序制定, 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 争议焦点: 常某是否存在严重违纪事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是否可以作为处理依据? 裁决结果: 对常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常某偷拿公司一条观赏锦 鲤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的分歧点在于对常某偷拿行 为的定性不同.常某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公司 适用 盗窃 的定义有误;

此外,他还认为自己虽有 过错,但锦鲤价值不高,抓走一条锦鲤,尚达不到严 重违纪的程度.公司则认为,常某将锦鲤带出厂区的 行为构成了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的 盗窃公司财 物 ,且不能以锦鲤价值来确定是否为严重违纪,公 司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属于严重 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4 号) 第十九条规 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 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常某未经公司的同意, 利用工作便利,拿走一条供观赏的锦鲤,从社会普遍 认知来讲,应属于盗窃.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违反规章制度 的情形是否严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判断,如果引发 劳动争议,应当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 审查.仲裁委认为,因盗窃行为是舆论公认的违反社 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公司将盗窃他人和公司财物的行 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一般价值理念,故公司有权依 据这一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 涉案的一条观赏锦鲤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公司的 规章制度对盗窃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且常某明确知晓 相关内容,故常某辩称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 度,不符合社会常理,仲裁委不予采信.而且,常某 身为用人单位的采购员,因工作岗位及职责,对维护 公司财物安全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偷拿锦鲤更是严 重违反其职业操守.综上所述,仲裁委认定常某偷拿 锦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解 除劳动合同合法.因此,仲裁委对常某的请求不予支 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办案传真 偷拿锦鲤 算不算严重违纪 强纪栋 庞莉 刘晓峰 公告 何乔: 本委受理的你诉云联乐农 (深圳) 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劳 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一案 (深劳人仲案[2019]3277 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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