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04-10 |
31 节和规章范本第 3.3 章特殊规定 63);
(b) 第3类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见本手册第
32 节和《规章范本》第2.3 章);
(c) 4.1 项易于燃烧固体和固态退敏爆炸品(见本手册第 33.2 节和《规章范本》第2.4 章);
(d) 4.2 项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见本手册第 33.3 节和《规章范本》第2.4 章);
(e) 4.3 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见本手册第 33.4 节和《规章范本》第2.4 章);
(f) 5.1 项氧化性物质(见本手册第
34 节和《规章范本》第2.5 章);
(g) 第8类物质的腐蚀性(见本手册第
37 节和规章范本第 2.8 章);
(h) 第9类的能够自持分解的硝酸铵化肥(见本手册第 38.2 节);
(i) 第9类的锂电池和电池组(见本手册第 38.3 节). 30.1.2 第三部分所载的一些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也列入《规章范本》.为了考虑进今 后可能出现的发展,第35 和第
36 节分别保留给第
6 和第
7 类. 30.2 范围新产品在提交运输前应进行适当的分类程序.新产品生产者或其他申请分类的人应提供: (a) 有关物质或物品的名称和性质的充分资料;
(b) 做过的所有有关试验的结果;
(c) 建议的分类以及任何次要危险性要求. -
309 - 第31 节 有关第
2 类易燃气雾剂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 31.1 目的31.1.1 本届介绍联合国的易燃气雾剂分类方法.本节的内容应与《规章范本》第2.2 章和第 3.3 章中的分类原则、此处图 31.
1、31.2 和31.3 中的流程图,和本手册第 31.
4、31.5 和31.6 小节 中的试验说明一并使用. 31.1.2 此处提出的试验程序对易燃气雾剂的相对危险做了充分评估,以便作出适当分类. 31.1.3 在本节中采用以下定义: 气雾剂或喷雾器,是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符合《规章范本》第6.2.4 节要求的不 可再充装的贮器,内装加压的压缩、液化或溶解气体,带或不带液体、糊或粉末,并装有 释放装置,可使内装物以固体或液体悬浮颗粒的形式,以气体、泡沫、糊状物或粉末,或 以液态或气态喷射出来. 易燃成分,为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发火、自 热或遇水反应物质. 注1:易燃液体系指闪点不超过 93℃的液体.确定闪点的方法,见本手册第 32.4 小节;
注2:易燃固体的定义,见《规章范本》第2.4.2.2 段.有关第 4.1 项易燃固体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 和标准,见本手册第 33.2 小节;
注3:易燃气体,是燃烧范围在空气 20℃和标准压力 101.3 千帕之间的气体. 31.2 范围31.2.1 要求运输的气雾剂,须根据《规章范本》第3.3 章中特殊规定
63 规定的分类程序进行 分类,而其易燃性,须根据本节规定的分类程序分类.新产品在运输前,须经过分类程序. 注:未经过本节易燃性分类程序的喷雾器,应划为极易燃类. 31.3 易燃气雾剂的分类程序 31.3.1 气雾剂根据其燃烧热和易燃成分的含量,按以下条件分为易燃或极易燃, (a) 如产品含 85%或更多的易燃成分,且化学燃烧热超过或等于
30 千焦/克,则该气雾 剂产品划为极易燃;
(b) 如产品所含的易燃成分在 1%或以下,且化学燃烧热低于
20 千焦/克,则该气雾剂 产品划为不易燃. 31.3.2 在喷雾器的情况下,分类应考虑进化学燃烧热,并应根据点火距离试验的结果,如下: -
310 -
310 (a) 如化学燃烧热不到
20 千焦/克:
(一) 如点火距离等于或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