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4-13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 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 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 1)公司控 股股东大 丰市东润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2)公司实 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 理朱文明 先生 ( 1)公司控股股东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文 明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 的本公司股东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股权,也不由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权. 2009年06 月05日2010年12 月31日至 2013年12 月31日 报告期 内,承诺 人均严 格履行 了承诺 内容.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 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及下一步计划 不适用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 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 诺是承诺的解决期限 不适用 解决方式

1、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文明 已分别于2008年2月16日向本公司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非竞争承诺书》,作为承诺方 向本公司分别承诺: 对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或已经进行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的业务以及研 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生产、开发任何对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同类产品,亦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也保 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股东 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制的下属子 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2、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日本东方工程株式会社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股东日本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 日本东方 )与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16 日、2008年7月25日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避免竞争协议》及《 关于之补 充协议》,双方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约定如下: 在销售市场方面:在日本国市场上,日本东方可销售自有产品,本公司不得销售自有产 品;

在东南亚国家市场,日本东方只向日资控股的企业销售自有产品,本公司则可向除日资控 股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销售自有产品;

对于除日本国及东南亚的世界任何其他市场,日本 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自有产品,本公司则可自由销售. 热处理加工业务方面:日本东方可继续在日本国从事热处理加工业务,但本公司不得在 日本国从事该等业务;

在东南亚国家,日本东方只能承接日资控股企业的热处理加工业务,本 公司则可承接除日资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热处理加工业务;

在除日本国及东南亚的世 界任何其它国家和地区,本公司可从事热处理加工业务,但日本东方不得从事该等业务. 在投资方面:本公司可继续在中国以任何方式进行投资以从事热处理设备销售和热处理 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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