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4-18 |
4 发油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4.1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和回 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
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 证文件;
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
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 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2 排放限值 4.2.1 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油气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 0.05%,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4.2.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
1 规定的限 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 4m,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表1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排放浓度/g/m
3 ≤25 油气处理效率/% ≥95 4.2.3 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不应超过 10ml,泄漏检测限值为泄漏单元连续
3 次 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4.2.4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收集系统在收集油罐车罐内的油气时对罐内不宜造成超 过4.5kPa 的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6kPa. 4.2.5 储油库防溢流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2.6 储油库给铁路罐车装油时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罐底 高度应小于 200mm. 4.3 技术措施 4.3.1 底部装油和油气输送接口应采用 DN100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 4.3.2 应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流量计应具备连续测量和数据至少存储
1 年的功能 GB 20950-2007
3 并符合安全要求. 4.3.3 应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记录防 溢流控制系统定期检测结果, 随时记录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检修事项. 编写年度运行报告并附带 上述原始记录,作为储油库环保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
5 汽油储存油气排放控制 5.1 储油库储存汽油应按 GB
50074 采用浮顶罐储油. 5.2 新、改、扩建的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 方式;
新、改、扩建的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 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3 浮顶罐所有密封结构不应有造成漏气的破损和开口,浮盘上所有可开启设施在非需要开启时都应 保持不漏气状态.
6 标准实施 6.1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见表 2. 表2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 地区 实施日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设市城市及其他地区承担上述城市加油站汽 油供应的储油库
2008 年5月1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设市城市 注 及其他地区承担上述城市加油站 汽油供应的储油库
2010 年1月1日其他设市城市及承担相应城市加油站汽油供应的储油库
2012 年1月1日注: 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
8 个市、浙江省
7 个市,共16 市.江苏省
8 个市,包括:南京 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浙江省
7 个市,包括:杭州市、嘉兴 市、湖州市、舟山市、绍兴市、宁波市、台州市. 珠江三角洲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