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4-19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 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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