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4-22 |
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转让;
计算机机 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 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海洋自动化装备、油田自动化装备、激光 技术及装备、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工程安装,公路、隧道、轨 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建筑智能化及机电工程设计、制造、工程安装,智能机电 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销售,光电技术及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公共 服务机器人设计、制造、销售;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增值电信业务(辽宁省内 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沈阳自动化所(SS) 1,920 48.00
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 沈阳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SS)
320 8.00
3 辽宁科发实业公司(SS)
240 6.00
4 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SS)
160 4.00
5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SS)
160 4.00
6 王天然
300 7.50
7 张念哲
300 7.50
8 曲道奎
300 7.50
9 胡炳德
300 7.50 合计4,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0,239,617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5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