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4-04-24 |
1 的规定. 表1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VOCs 含量的最高限值/(g/L) 印刷油墨种类 Ⅰ时段 Ⅱ时段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
3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225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7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
300 300 凸版油墨
300 300 4.3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2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印刷方式 污染物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DB44/815-2010
4 表2(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印刷方式 污染物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苯110.4 0.4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30 15 1.8a 1.6 a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 刷)、柔性版印刷 总VOCs
120 80 5.4 5.1 苯110.4 0.4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30 15 1.8a 1.6 a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 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 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 印刷) 总VOCs
180 120 5.4 5.1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1.0kg/h.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
3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5 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 A. 4.6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 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 50%执行. 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 4.6.2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 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
2 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4.6.3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的, 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 (不论其是否由同 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C.
5 监测 5.1 布点 5.1.1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 执行. 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 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DB44/815-2010
5 5.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 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
或在任何
1 h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获得浓度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4 规定执行. 表4VOCs 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2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总VOCs 气相色谱法 附录Da
4 a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 监测工况要求 5.3.1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3.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 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 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