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04-25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重庆市江北区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1 单元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 Qing) 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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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德恒 15F20150154-1 号致: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 、 公司 、 大正股份 )的委托,担任股份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7 年10 月30 日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 所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德恒 15F20150154 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重庆市大正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北京德恒(重庆)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 ). 对于《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 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为准.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 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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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专业从事温度传感器及配套装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技术密集 型企业.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 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 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 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 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情形,请公司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 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

② 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

③若是受让取 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 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相应的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 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答复: 1.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 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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