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4-04-28 |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 (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 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 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 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咨询通告针对 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 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
2 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