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04-28 |
经评估为无风险或者风险可控的衍生品投资事宜, 可由投资工作小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直接投资.参与投资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充 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下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衍生品投资 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每笔衍生品投资业务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事宜进行内部审 计.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3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 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应密切关注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 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针对已投资的衍生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本制度已经
2010 年3月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