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4-29 |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 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 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 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 家教育考试
1 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 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 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 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 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 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2 名以上监 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 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 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 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 和依据;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 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五条 做出处理决定后据实填写考试违规处理告知书并将考 试违规处理告知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当事人不能亲自领取的, 也可以邮寄或电子传送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视 为送达. 第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武汉科技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对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做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武汉科技大学或者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 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相关信息视情节记入学生档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