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05-01

对不符合要求的, 由审批部门 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 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 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 的原稿、 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 归档, 按 G B / T1

1 1

8 2―1

9 8 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 一般要求 执行, 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1份, 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 标准草案各稿、 正式版本 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 二) 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 复印稿. ( 三) 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 四) 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 A

4 (

2 1

0 mm*2

9 7 mm) 的, 按A4幅面折叠;

小于 A 4的, 粘贴在 A 4幅面的纸上, 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 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 并有防火、 防潮、 防晒、 防虫鼠、 防尘、 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 如有破损或变 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0 6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 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 凡损坏、 隐匿、 丢失或泄密的, 应当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 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 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 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 应当编造清册, 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 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 由监销人员签字后, 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应当给予奖励,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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