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4-05-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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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7 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 意见各县 (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全面落实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 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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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4 0号)和《河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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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5月2 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适应人口 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积极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 持体系,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 ―

1 ― 步加强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扶 助、优先照顾,在经济上得实惠、养老上有保障.进一步规范完 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 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现阶段人口发展形势 变化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先解 决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树 立正确的生育观,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 责任感和使命感,力争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分享改革发展成 果.

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衔接原则 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实现对计划生育 扶助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对2

0 1 5年1 2月3 1日(含)之前,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已 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 续给予相应的扶助;

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 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

0 1 6年1 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 ―

2 ― 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0 1

6 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

0 1 5年1 2月3

1 日(含)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 ( 一)对2

0 1 5年1 2月3 1日(含)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 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凡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 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能开展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资能够兑现的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由单位发放,资金由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其他人员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 户籍地 登记发放原则,由郑州 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3

0 %和7

0 %的比例 分担.

2 .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农村居 民年满6 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的计划生育家庭,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随着 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现行标准为每人每 年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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