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5-13 |
(五)近期
2 寸(46mm*32mm)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 底)证件照片
3 张.该照片必须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 片.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初审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 原件退回申请人.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一式两份) 、 《国家司 法考试报名表》 (一份) 等表格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打 印,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网上申请结束后,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申 请人的学历,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以下简称 学信网 )查询;
对于未通过教 育部统一核验的,应现场通过 学信网 查询并打印《教育部学 籍在线验证报告》;
对通过 学信网 无法查询的,可先行接收其 申请材料,同时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全国高等学
9 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报告》 . 第八条 法律职业资格受理审核服务规范:
(一)受理审核机关应成立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小组, 确定 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明确规定审核人员工 作职责、任务、标准及权限,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二)初审机关应选择在行政事务办理窗口或规范办公场所 开展受理审核工作;
工作现场应布置规章制度、服务指南、申请 人须知等告示专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核工作现场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身份证 识别仪、摄(照)像机等工作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置指纹 识别仪、人像比对等设备,提供便利服务.
(四)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审核工作规则和流程,接收申请人 申请材料, 核实其是否清晰完整和真实有效, 确认是否受理申请;
不得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及办法,不得随意减少审核事项及内容.
(五)审核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严禁与申请人发 生冲突;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护申请人信息安全,维护 申请人权益;
要虚心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 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审核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要求使用 二 代证阅读器 对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对身份信息确认无 误的,现场复印留存;
同时,核验申请人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报名信息表, 由申请人核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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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表信息内容应清晰 完整,不得空项、漏签.申请表内容有误的,由负责初审的工作 人员当场修改.申请人要求更改有关个人信息的,须提供书面申 请书和有效证明,初审机关认为可以修改的,应制作《信息勘误 表》 ,逐级报司法部审查处理.
(三)审核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 位证书原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根据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查验结 果,审核毕业证书与资格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并现场复印 留存;
对未通过毕业证书查验的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进 行学历认证. 毕业证书的类型包括:普通统招毕业证书、专科升本科毕业 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视大学毕业证 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军队院校毕业证书和符合国民教育序列 的其他毕业证书.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交毕业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格式出具的 毕业证明书 .延长学籍的,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 的延长学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资格,需提交学 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 **大学(学院)**年应届本科毕业 生证明 , 且同时符合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 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生且考试次年 应届毕业三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