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4-05-27 |
二、 应试人员进场、 退场必须进行签到、 签退确认, 自觉接受身份核对、 携带物品检查.
三、 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 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 考试开始时, 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 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 (涂) 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 迹模糊或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有皱折、 污损等问题, 可举手示意, 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 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 书写要清楚、 工整, 填涂要规范、 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 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 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 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 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 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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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 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 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 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 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 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