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05-28
编号:CTSO-C137a 日期:2019 年1月14 日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航空 器便携式扩音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 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 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应满足 SAE AS 4950B《运输类航空器 便携式扩音器的设计和性能标准》 (2007.3)及本 CTSO 附录

1 所做 CAAC CTSO-C137a -

2 - 的修订. a. 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E 《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04.12.9)测试设备.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的适用标准见 SAE AS 4950B 第5章. 注: 通常情况下, RTCA/DO-160D (包括 Change

1 和Change 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 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 第3.b 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 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 条

(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 条

(二)规定的所有信息.除以下情况外,标 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1)CCAR-21-R4 第21.423 条

(二)2 中,使用名称、型号和 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 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CAAC CTSO-C137a -

3 -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 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 装手册) "标识. d. 可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航空器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 如"仅用于(填入航空器型号或序列号) " , "仅用于按(填入规章号) 部运行的航空器" ,或"安装限制见(填入图纸号) "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 条

(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 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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