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6-12

作业人员李书田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使用

3 吨手拉葫 芦;

当班班长对起吊设备损坏、液压支架顶梁吊起后没有采取 可靠的固定措施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不按液压支 架检修措施起吊、作业人员违章进入液压支架的行为未及时发 现和制止. 3.技术管理不严不细.液压支架检修措施编制不科学,未 明确规定检修时起吊液压支架顶梁后需要打设可靠的支护,缺 少防坠落措施和安全自保、互保内容;

支架检修措施审批不规 范,未经分管机电运输工作的矿领导审批,审批人员对检修措 施存在的漏洞没有指出和纠正.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风险意识不足,遵章作 业自觉性不高,自保互保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其它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① 、《中国共 -

7 -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③ 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④ 、 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⑤ 等规定,建议对 ①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国有企业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 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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