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6-15 |
也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的限制/淘汰类所规定的内容;
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 导向目录(2007 年本)》(苏府[2007]129 号)文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7. 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倪家浜路
1222 号4号房, 根据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总体规划及昆 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 ,本项目地位于规划的工业用地内,根据本项目土地证地 类(用途)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房产证规划用途为生产用房,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7 此外,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国土资发[2012]98 号文附件)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 《江苏省禁止 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本项目与周市镇及昆山市总体规划不冲突. 8. 项目地区的环境质量与环境功能相符性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纳污河流的 水质除氨氮、总磷外基本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厂界声环境 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 9. 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 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扩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 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 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 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 石或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 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禁止在距二级保 护区
1000 米内增设排污口. 本项目不产生含有氮磷的工业废水,无工业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
8 铝合金压 铸件 手工擦拭 G
2 烘干 N
1、S
2、G1 烘干 S1 自然冷却 检测 S3 次品 成品 G2 静电喷涂 理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