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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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摩律证字第 01-1 号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

2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希尔 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 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 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 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

3 -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 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 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 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 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 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 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通过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身份证信息和营业执照、与股东或代 表人进行当面访谈以及查阅《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股份公司成 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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