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4-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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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15年12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目录1律师声明事项
2 释义3正文1
一、华新环保本次挂牌转让的授权和批准.1
二、华新环保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2
三、华新环保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3
四、华新环保的设立
5
五、华新环保的独立性.8
六、华新环保的发起人或股东
9
七、华新环保的股本及其演变
31
八、华新环保的分支机构与长期投资
56
九、华新环保的业务
83
十、华新环保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9 十
一、华新环保的主要财产
98 十
二、华新环保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11 十
三、华新环保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十
四、华新环保的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122 十
五、华新环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22 十
六、华新环保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及诚信情况
123 十
七、华新环保的税务.131 十
八、华新环保的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等合法合规经营 ......135 十
九、华新环保的劳动用工及保护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44 二
十、华新环保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5 二十
一、结论意见.1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华新环保 )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为本次挂牌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发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 )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 《业务规则》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 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中国 (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