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07-05 |
2017 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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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0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3 3.1 建筑间距.13 3.2 建筑退界.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6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0
第五章 附则.34 附录一名词解释.35 附录二计算规则.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42 附录五 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 四边 控制要素示意图.50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1.0.3 条 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 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 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 条 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 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 条 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 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 ,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 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 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1.0.6 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 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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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 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1.2 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 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 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 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2.2.1 条 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 合承载能力, 将中心城区居住、 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 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 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 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 高的区域. 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 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 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核心区、特别地区以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 设区域.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 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 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