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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CNAS-CI01-A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including Gas Cylinders) and Pressure Pipelin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01-A001:2018 第1页共6页2018 年03 月01 日发布
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目次前言21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通用要求
3 4.
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 4.2 保密性.3
5 结构要求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4 6.1 人员
4 6.2 设施与设备
6 6.3 分包
6 7 过程要求
6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6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6 7.3 检验记录
6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6 7.5 投诉和申诉
6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6 8 管理体系要求
6 CNAS-CI01-A001:2018 第2页共6页2018 年03 月01 日发布
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需与 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2018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 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明》CNAS-CL01-A006:2018的有关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3:2015.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03:2015,本次换版仅涉及文件编号改变.本 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3:2015 ――CNAS-CI03:2013 ――CNAS-CI03:2006. CNAS-CI01-A001:2018 第3页共6页2018 年03 月01 日发布
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特点而对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活动(委托检验及其他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 本文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本文件所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均不包含核设备、船舶、铁路机车上附 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活动,还应具备 相应资格,满足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
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 产和销售, 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CNAS-CI01-A001:2018 第4页共6页2018 年03 月01 日发布
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是 A 类或 B 类检验机 构,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能够 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1.1 检验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以及组织内部门与分支或 派出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
B 类检验机构还应描述其与母体组织、母体组织相关部 门的关系. 5.2 组织和管理 5.2.2 检验机构应当参加 CNAS 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项目的能力验 证活动,尽可能参加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寻求在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 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验结果的信心. 5.2.5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 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对大型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但专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至少取得该专业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全职签约人 员,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6.1.3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 格证书,检验人员级别、项目、检验工作范围的要求见附表 1.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 员, 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结论或对检验结论作出解释的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 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验人员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 附表1 检验人员分级、项目、检验工作范围 序号 人员 项目 检验工作范围
1 检验员 锅炉 检验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 小于120℃ 的热水锅炉,以及各类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2 压力容 器检验 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检验
3 气瓶 检验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检验 CNAS-CI01-A001:2018 第5页共6页2018 年03 月01 日发布
2018 年03 月01 日实施
4 压力管 道检验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 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