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07-11 |
1 章: 132R 《奶粉规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30/06/1997 (第132章第55及143条) [1967年4月1日] (本为1967年第29号法律公告) 条:
1 引称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奶粉规例》.
条:
2 释义 30/06/1997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奶粉"(dried milk) 指任何已藉除去水分而浓缩成固体或粉状物的奶类、脱脂奶或部分脱脂奶, 并包括任何加糖、调质或复合的奶类;
"奶类"(milk) 指牛奶,并包括忌廉及脱脂奶;
"容器"(container) 包括任何形式的奶粉包装,不论是将奶粉全部或部分加封或将奶粉附于其他 物品上,作为单件出售,尤其包括包裹物或箍带在内;
"脱脂奶"(skimmed milk) 包括离脂奶或机械脱脂奶;
"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管有. (2) 各项百分率均按重量计算. 条:
3 适用范围 30/06/1997 本规例 (a) 适用于 (i) 并无加进其他物质的奶粉;
(ii)任何粉状物或固体内所含的奶粉,而该粉状物或固体的奶粉含量不少于70%者;
(b) 不适用于 (i) 有关将奶粉出售予饮食供货商以供其经营饮食业或出售予制造商以供其经营制造 业的事宜;
(ii)特别为婴儿食物而配制的任何粉状物或固体内所含的奶粉. 条:
4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30/06/1997 (1) 附表1第1栏所指明的每类奶粉,其所含奶脂的百分率须在该附表第2栏就此而指明的奶脂含 量百分率的范围内,而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逾5.0%.任何人不得售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奶粉. (2) 任何人售卖任何食物时所用的类别说明,不得导致有意购买的人相信其正在购买属于第(1) 款所适用类别的奶粉,除非该食物符合本条规定. (3) 凡任何人应买方要求供应属于第(1)款所适用类别的奶粉而售卖任何食物,该人即须当作售 第132R 章-《奶粉规例》
2 卖该类奶粉,除非出售时该人已清楚告知买方该食物并非该类奶粉. 条:
5 奶粉容器的标签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为出售而宣传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除非以 附有符合附表2条文的标签的容器将其盛载. (2) 如盛载任何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的容器是包裹在不能清楚看到容器上标签的纸张或其 他包裹物内,则任何人不得售卖该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除非最外层的包裹物亦附有标签,犹 如该包裹物是本条第(1)款所适用的容器一样. (3) 如部分脱脂奶粉或脱脂奶粉是出售以供人在卖方的处所内或在任何摊档内或流动小食车辆 旁实时饮用的,则本条条文并不适用于有关的出售事宜. 条:
6 罪行及罚则 30/06/1997 (1) 任何人违反或没有遵从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 款及监禁6个月. (1987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2) 在就违反第5(1)条与发布宣传品的罪行有关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的 业务是发布或安排发布宣传品,而有关的宣传品是其本人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受以作发布的,即为 免责辩护. 条:
7 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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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01/01/2000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刑事 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名 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