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7-11 |
2022 年4月13 日,业 务种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业务 覆盖范围(服务项目) :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二)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资质法规依据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 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 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 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 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 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 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2、标的公司现状
2016 年3月9日,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 《网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根据该解读: (1)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主要看是否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开设微博、微信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6 公众号等所谓 自媒体 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 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 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 平台服务单位. 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巴九灵接受委托制作的相关节目, 以及标的公司通过 微信公众号进行知识付费业务,触达用户需要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终端实现.根 据上述政策解读,标的公司应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不属于网络平台 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不被纳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
(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资质法规依据 (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 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 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 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 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 务、传播平台服务. (2)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 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 质.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 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 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 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