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8-01
IC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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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655―2011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Build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al fire detection

2011 -

11 -

22 发布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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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7/ 655―2011 I 目次前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检测一般要求

1 4 变配电设备

2 5 低压配电柜(箱)4

6 低压配电线路

5 7 低压用电设备

8 8 照明装置

10 9 插座与开关

11 10 等电位联结

12 11 系统判定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主要测量用检测仪器最低配置表

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相关条款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1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常用的检测方法.18 DB37/ 655―2011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T655-2006《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修改了标准名称;

b) 将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c) 增加了变配电设备的检测要求;

d) 修订了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

e) 调整了特殊场所的检测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张元祥、王忠、周升光、房传斌、万修梁、王谦、陈兵、李智勇、孙 厚杰、冯翔、谢丽娟.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7/T655-2006 DB37/ 655―2011

1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检测方法以及判定存在的电气消防不安全因素.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的预防性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 非室内场所的电气防火检测以及防雷、 防静电 和消防设施检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自身故障 own fault 专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自身发生的短路、过载、局部过热、火花或电弧放电、过电压故障. 2.2 电气火灾 electrical fire 因电气设备或线路自身或诱发故障或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火灾. 2.3 电气火灾危险性 electrical fire risk 发生电气火灾的可能性. 2.4 规模较小场所 smaller places 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 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2.5 检验项目的电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共分三类,即A类项(关键项)、B类项(主要项)、C类项(一般项).其中A类项(关键项)是指 存在严重火灾危险,若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B类项(主要项)是指存在较严重火灾危险,引发火 灾的可能性较大.C类项(一般项)是指存在一般火灾危险,长时间运行可能引发火灾.

3 检测一般要求 DB37/ 655―2011

2 3.1 一般规定 3.1.1 检测仪器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1.2 检测仪器的最低配置和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 3.1.3 检测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测时,应与被测目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遵守带电作业安全的有 关规定. 3.1.4 隐蔽工程及材料的阻燃性能可由监理方提供签单或受检测方提供合格证明. 3.1.5 检测时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必须合法,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充分熟悉设计文件的要求. 3.2 抽样原则 3.2.1 变配电设备、低压配电柜(箱)以及功率不小于 10kW 的用电设备应全部检测;

一般用电电器如 低压用电设备、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抽检率不低于 30%;

规模较小场所内所有电气设备全部检测. 3.2.2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按照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每楼层、防火分区至少抽检

1 处. 3.3 检测前的准备 3.3.1 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时,其负载率应大于 30%. 3.3.2 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经过 1h 以上时间的运行,达到正常的热稳定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应 小于 1℃/h.

4 变配电设备 4.1 变配电所的设置 4.1.1 变配电所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1.2 高、低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1.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1.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 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1.5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4.1.6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灯具不得采用吊 链和软线吊装. 4.2 变压器的设置 4.2.1 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2.2 变压器应无锈蚀及机械损伤. 4.2.3 油浸变压器的吸湿器与储油柜间的连接管的密封应良好. 4.2.4 油浸变压器的吸湿剂应干燥. 4.2.5 油量为 1000kg 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2.6 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4.2.7 变压器低压部位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母线连接处、电缆终端头的温升不应超过表

1、 表2的规定. DB37/ 655―2011

3 表1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周围空气温度为 40℃的允许温升(K) 铜母线

60 母线上插接式 触点 镀锡铝母线

55 铜---铜50 铜搪锡---铜搪锡

60 铜镀银---铝搪银

80 铝搪锡---铝搪锡

55 母线相互连接处 铝搪锡---铜搪锡

55 表2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端子材料 周围空气温度为 40℃的允许温升(K) 裸铜

60 裸黄铜

65 铜(或黄铜)镀锡

65 铜(或黄铜)镀银或镀镍

70 4.2.8 各部位接地应可靠,紧固件及防松零件应齐全. 4.2.9 变压器接地线路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 4.3 并联低压电容器装置设置 4.3.1 电容器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 4.3.2 电容器外表应无锈蚀,所有接缝不应有裂缝或渗油. 4.3.3 电容器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 4.3.4 引出端子连接应牢固,垫圈、螺母应齐全. 4.3.5 回路中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文件. 4.3.6 电容器外壳及构架的接地应可靠. 4.3.7 运行中的电容器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4.3.8 运行中的电容器接线端子的温升应符合本规范表

2 要求. DB37/ 655―2011

4 5 低压配电柜(箱) 5.1 一般技术要求 5.1.1 配电柜(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5.1.2 配电柜(箱)周围 0.3m 内不应堆放杂物. 5.1.3 配电柜(箱)箱体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 5.1.4 配电柜(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 5.1.5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铜线连接,且应有标识. 5.1.6 落地式安装配电柜(箱)底部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50mm. 5.1.7 落地式安装配电柜(箱)底座周围应采取密封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5.1.8 导线进出柜(箱)孔处,进出线孔应光滑无刺,并应装设绝缘护线套. 5.1.9 配电柜(箱)内的控制开关与进线、出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 5.1.10 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5.1.11 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5.1.12 熔断器的熔丝不应用金属丝代替;

熔体应符合规格要求,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 5.1.13 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5.1.14 敷设于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 5.1.15 配电柜(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无烧蚀 痕迹. 5.1.16 配电柜(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不应有接头. 5.1.17 配电柜(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 5.1.18 配电柜(箱)内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芯线,不应断股. 5.1.19 配电柜(箱)内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5.1.20 配电柜(箱)进线与出线侧的端子中,同一端子上连接导线数量不应多于

2 根. 5.1.21 截面积在 10mm

2 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铝芯线应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1.22 截面积在 2.5mm

2 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与端子连接时应先拧紧后搪锡或接续端子后连接. 5.1.23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规格应与芯线适配. 5.1.24 防爆环境的配电柜(箱)应符合设计所确定的环境分区条件要求. 5.1.25 配电柜(箱)内分别设置零线和接地线汇流排,零线和接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5.2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 5.2.1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电源进线端. 5.2.2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参见附录 C(规范性附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

b) 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c)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端子,应按规定接线,不得接反;

d) 严禁 PEN 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 N 线;

e) 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

f) 严禁把漏电保护器电源测和负载侧直接跨接. DB37/ 655―2011

5 5.3 运行安全要求 5.3.1 各种显示、测量仪表、器具应工作正常. 5.3.2 接触器应无打火、放电和过热现象. 5.3.3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1 的规定. 5.3.4 低压电器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升不应超过本规范表

2 的规定. 5.3.5 低压电器设备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少于 10℃. 5.3.6 回路中各相电流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额定值. 5.3.7 回路中零线和接地线不应有异常电流. 5.3.8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5.3.9 配电柜(箱)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6 低压配电线路 6.1 配电线路敷设一般要求 6.1.1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6.1.2 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6.1.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方式布线. 6.1.4 有腐蚀的场所采用金属管配线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6.1.5 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6.1.6 配电线路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且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材料作 隔热阻燃保护. 6.1.7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6.1.8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若受装饰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用金属软管, 其长度不宜大于 2m,导线不应外露. 6.1.9 腐蚀性场所配线,应采用耐腐蚀性全塑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 6.1.10 线缆的规格型号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且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积应满足表

3 要求. 6.2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敷设方式 6.2.1 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6.2.2 当易燃物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 DB37/ 655―2011

6 表3 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 敷设方式铜芯最小截面(mm

2 ) L≤2m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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